广平县村级集体大额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广农工发〔2010〕10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县村级集体大额资金的管理,规范村级集体大额资金的审批程序,确保村级集体大额资金的安全和高效使用,预防腐败产生,根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委托代理的意见》(农经发〔2008〕4号)、《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委会和实行村会计委托代理的行政村。
第三条 村级集体大额资金指农村征地补偿留归村集体部分、集体资产处置等一次性(宗)集体收益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资金。
第四条 县成立由县纪委、农工委、财政局、监察局、农经总站等部门组成的村级集体大额资金监管小组,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经总站。负责大额资金的划拨、管理、审核等工作。
第五条 村级集体大额资金监管小组办公室开设财政专户(开户行:建行;账户名称:广平县财政局;账号:13001647808050000293)。由个人或单位上缴的集体资产处置收入、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收入留归村集体部分,必须直接纳入村级集体大额资金专户。拨付划拨凭证或缴款收据加盖县级大额资金监管办公室公章后方可到村级或乡镇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做账务处理。
第六条 村级为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开展公益事业建设需支出大额资金(1万元以上)时,需制定详细的项目造价方案。经过村“两委”研究,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填写《XX村资金支取申请表》(表样附后),报乡镇审核,县村级集体大额资金监管小组办公室审批后,方可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七条 为化解村级各种债务需支付资金的,需报县村级集体大额资金监管办公室审核经县监管小组审批后,方可办理资金拔付手续。
第八条 各项资金需专款专用,严禁超范围使用。
第九条 弄虚作假套取现金的,一经发现,除追回资金外,对相关责任人员要依纪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违反上述规定划拨划转、上缴收缴资金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从严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村级集体大额资金监管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2010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