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平县村级公益项目建设招投标管理办法
广财〔2010〕1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村级公益事业项目的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建设,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依照国家、省、市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管办分离”的原则,设立乡镇村级公益事业项目招投标领导小组和招投标中心,县招投标办具体负责全县村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
(一)乡镇村级公益事业项目招投标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乡镇招投标领导小组)及其职责。建立由乡镇党委书记任组长的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乡镇招投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①贯彻执行国家的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②监督、管理本乡镇村级项目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投标活动;③协调处理招投标活动产生的争议和纠纷。
(二)乡镇村级公益事业项目招投标中心(以下简称乡镇招投标中心)及其职责。乡镇招投标领导小组下设招投标中心,由乡镇长任主任,由乡镇主管财政、纪检、农经、建设等方面人员任成员,其主要职责是:①统一受理和发布各类招投标交易信息;②负责为各类招投标交易活动提供交易场所;③负责为招投标交易各方提供信息、咨询服务;④招标投标资料的统计、分析、评估;⑤负责招投标交易活动的服务工作,维护招投标交易场内活动秩序;⑥监督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履行承(发)包合同,调解招投标活动中的交易纠纷;⑦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对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 以村委会为建设主体、以村集体出资或村民“一事一议”筹资为投入主渠道的村内道路、供排水设施、环卫设施和植树造林等村内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万元以上的必须进入乡镇招投标中心统一招投标。
第四条 村级公益事业项目招标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特殊项目需邀请招标的,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由招标人向乡镇招投标领导小组报批。
第五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必须进入乡镇招投标中心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项目必须按规定经过村民代表会议或农户代表会议讨论表决通过,并报乡镇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核同意;
(二) 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审批获准;
(三)完成工程预算编制及招标所需的图纸等工程有关资料;
(四)建设资金已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少于工程造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少于工程造价的30%;
(五)招标项目的管理人员已到位。招标人成立村级工程项目招标机构和施工管理机构,报乡镇招投标领导小组和招投标中心备案。村机构须吸纳村民代表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参加。
第三章 招投标程序
第六条 村级公益事业项目应按以下程序组织招投标活动:
(一)编制招标文件和申请。招标人应根据项目性质和特点,在乡镇招标投标中心协助下编制项目招标文件,并报乡镇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核备案。同时向乡镇招投标中心提出招标申请,填写委托招标项目申请表,并附经审核备案的招标文件及村民代表大会会议纪要。
(二)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在广平县政府采购网、乡镇招投标中心公告栏、村务公开栏等相关媒体和场所同步发布,发布时间不少于 3 个工作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向 3 家及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报名审查。按照招标公告规定,对投标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携带有关资料进行审核报名,报名审核时间一般为 3 个工作日。经审核参加投标的申请人不得少于 3 家,少于3家的重新发布招标,或由招标人提出申请,报乡镇招投标领导小组同意,可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等其他非公开招标方式交易。招标人在接受报名的同时,当场发售招标文件和相关资料。
(四)投标开标。投标人要缴纳投标保证金,其额度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10%,由乡镇招投标中心统一记账,统一代收代退。投标人无正当理由撤回投标的,其保证金不予退还。投标人未中标的,其保证金应当场退回;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提交履约保证金并签订合同后可直接转为履约保证金。开标在乡镇招投标中心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投标人参加。
(五)评标中标。成立评标小组,由招标人代表、包村乡镇干部、招投标领导小组成员及相关技术人员等组成。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招标人根据评标小组的评标报告和推荐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并由乡镇招投标中心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六)签订合同和资料归档。招投标结束后,由招标人、中标人、乡镇招投标中心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三年内不准进入广平县招投标市场。招投标档案要指定专人负责,统一归档、统一管理,以便于查阅和监督验查。
第四章 标后管理
第七条 中标单位要在合同规定时间内人员设备进入施工现场并开工,并按合同要求施工建设。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经招标人同意并报乡镇招投标中心核准。
第八条 招标人项目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监督,协调帮助施工单位解决施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九条 在村级公益项目建设招投标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及有关招投标管理法规,贻误工作,损害集体经济利益,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必须招标的村级公益项目,其招标投标未尽事宜均按照《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邯郸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和《广平县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程序》规定执行。村级其它招投标事项可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招标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