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平县村务民主议决办法(试行)
广农工发〔2010〕9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完善村务决策机制,提高村委会工作透明度,根据邯办字〔2006〕69号文件精神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务民主议决,是指村内重大重要事宜决策由村支部会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和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的村务民主管理制度。
第三条 召开党员大会,参加党员应过半数。村支部会要将议题充分透彻地向党员大会予以报告说明。大会要对议题深入全面审议。“两委”会要认真听取和吸纳大会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修订完善议题或对议题取舍,大会要认真做好记录。
第四条 村支部会、“两委”会随时召开,党员大会一般一月召开一次,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一般半年(7月30日和1月20日)召开一次,重大事项决策,应随时召开。
第五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2/3以上农户的代表参加。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代表2/3以上农户的村民代表参加。
第六条 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党支部负责组织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七条 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议题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以由村民代表单独或联名提出。村民代表提出的议题需填写议题表,报村民委员会同意后列入议题。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的议题,必须列入会议议题。
第八条 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召开之前,应将决策议题提前一天通知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以便会议代表广泛征求村民意见。
第九条 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所作出的决定和决议必须经与会村民或村民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条 议事程序:
(一)宣布会议议题、宣读有关资料。
(二)村民或村民代表对议题讨论发言或填写征求意见表。
(三)收集汇总讨论情况。
(四)村党支部、村委会研究后,形成议案。
第十一条 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应利用公开栏、明白卡、广播等形式,及时向村民公布和公开,村民代表必须及时主动地把会议的决定、决议传达到联系户。
第十二条 决议通过的事项,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下,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改变,村民委员会和全体村民必须自觉遵守和贯彻执行,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执行。
第十三条 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要有会议记录。会议议题、讨论情况、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决定、决议等要整理立卷存档。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在执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中要明确责任,分工负责,保证决定、决议的有效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一般情况下由村民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确需作重大变更和修订的,应提交下一次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第十五条 各乡镇要进一步做好村民代表的备案管理联络工作,各村要整合村民理财小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职责职能,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并充分发挥其在村民事务中的监督作用。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10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