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委、县政府印发《广平县优化营商环境十条规定》
来源:广平县纪检监察网 时间:2017-04-17
日前,广平县委、县政府印发《广平县优化营商环境十条规定》,要求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广平县优化营商环境十条规定》全文如下:
第一条 实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审核备案制度。对企业检查要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即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要将抽取的检查对象和选派的执法检查人员及检查依据以书面形式事先报县优化办审核备案。同时优化办给职能部门发放《入企检查登记表》,要在《入企检查登记表》认真填写检查时间、事项、检查人员、收费及罚款依据和金额等并留存企业备查。
第二条 实行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制度。首问责任人负责办理或负责协调、联系相关部门办理项目业主所要求办理的各类事项,负责一次性解答项目业主提出的各类问题,并负责将办理结果告知项目业主。事项办理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有推诿扯皮、拖延时限、态度冷硬、刁难服务对象或违反机关效能建设的其它行为和接受服务对象的宴请、礼品、有偿服务;不准向服务对象指定购买商品、强行介绍劳动用工及以任何名义向服务对象摊派或在年检、年审时搭车收费。
第三条 实行阳光审批、透明收费罚款制度。对清理保留的审批事项编制目录,逐项明确公示实施主体、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所有涉企收费项目,一律形成收费目录,明确收费标准,每年要向社会公布。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下限执行,罚款要严格履行行政处罚程序,目录不清、标准不明的一律暂停收费,国家和省市业已取消或无明文规定的一律按乱收费严查重处。
第四条 实行年内不罚、首次免罚制度。对新上企业,一年内属非主观故意且未构成社会危害和未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行政执法部门一般只下达行政违法行为警示书,指出存在的问题,帮助其整改,免予行政处罚;行政执法机关对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成员或个人由于对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不了解或疏忽,在无主观恶意的情况下,首次出现违规违章行为,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免予处罚。对存在问题,给予教育警告并指导帮助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第五条 实行收费罚款月报监测、行政执法季度检查测评制度。每月10日前,各执收执罚单位要将上月单位收费罚款台账报县优化办。每季度第一个月,由县优化办牵头,有关单位配合,对全县各相关职能部门上一季度限时办结制度落实、三类事项办理、行政处罚、行政收费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同时组织项目企业业主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全县各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一次满意度集中测评。
第六条 实行大厅人员事项应进必进、充分授权制度。强化规范政务服务中心管理,严格落实事项、人员应进必进、充分授权制,严查重处体外循环、前店后厂等行为。在各窗口单位统一安装群众满意度即时评价系统,由政务服务中心负责每周一总结,报县机关建设年活动办公室,并在显要位置公开曝光。
第七条 实行限时办结、全程代理便民服务制度。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3000万元以上的重点项目,在符合产业政策的情况下,由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明确专人负责全程代理服务,并限时办结,县优化办跟踪督办。
第八条 实行运输绿色通道、轻微违章免罚制度。凡在我县境内从事运输经营行为的车辆、到我县洽谈业务的外商车辆和县重点项目企业的车辆,凡无重大违规违章问题的,只纠章、不罚款、不扣证、不扣车,一律实行绿色通道。
第九条 实行定点联系企业、帮扶企业制度。每名县级干部、县纪委监察局领导班子成员及机关各科室工作人员都要定点联系一个重点项目企业,负责协调解决项目企业建设和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条实行负面清单、顶格处理制度。对在检查中发现或群众投诉的工作人员违纪行为轻微,构不成立案审查条件的或每周群众满意度评价低于80%的都要标记负面清单一次。对每季度集中测评排名后三位的标记负面清单一次,连续三次排名后三位的,对科(室)负责人予以免职。对标记负面清单的单位参照县委负面清单反向激励办法予以处理。对于违反本规定和其他有关改善发展环境政策规定的行为,以及阻挠调查处理、说情干扰调查处理的行为,一经发现查实,一律按照省纪委、监察厅《关于对损害发展环境行为实行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文件规定,予以顶格处理,并公开曝光。
本规定由县优化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